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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远强系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孙远强律师从事律师工作20余年,先后办理了2000多件民商等各类诉讼与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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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风控
公司高管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

来源:   网址:http://www.syqls.com   时间:2021-03-03 02:07:02

公司高管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
                         —刑事责任:老总高管们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撰文: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孙远强

 
编者按: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特别是市场经济建立后,中国大地上涌现出一大批企业家,他们高智商和高情商以及对市场的敏锐洞察力和前瞻性,大胆尝试,勇于实践,在各自的领域,大显身手,叱咤风云,他们用自己的智慧和持久的奋斗为社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他们成为市场经济的弄潮儿,收获亿万财富,有的还拥有很高的政治地位和荣誉。但另一方面,近年来,公司老总高管犯罪率却显上升趋势,轻者身陷囹圄,公司也因此遭受巨大损失,重者则付出了生命。如三鹿奶粉的田文华、上海首富周正毅,、汉龙集团刘汉、雷土照明吴长江、真功夫的蔡达标等等。上述风云人物纷纷落马的教训是深刻的,代价是沉重的,所以相对于其他法律风险而言,刑事法律风险是企业家们最大的风险。本文仅就民企老总及高管在生产经营管理中最易被忽视或最常易犯的刑事法律风险加以梳理,以期对企业老总和高管们认识刑事法律责任有所警示,使企业家们在坐拥财富之时,远离刑事法律风险。

一、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非法行为。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是民营公司股东和高管最常见的罪名,表现在两种形式:一种是股东或高管随意利用公司所任职务非法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以及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另一种情况是公司股东之间为财产利益或内部争斗,在通过民事协商不能调和的情况下,常以此罪名控告对方,从而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27条规定,犯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5千—1万)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在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也是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股东、财务人员最易触犯的罪名。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我们许多民营企业负责人是弄不清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别,在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方面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公司是自己开办的,公司财产当然也就是自己的财产,认为用公司的财产就是用自己的钱,没有什么问题,他忽略了公司的独立人格和公司自身的财产的独立性。
根据《刑法》272条规定,挪用资金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罪名也是常被用于公司股东之间为财产利益或内部争夺控制权,以此罪名制约对方,把对手送进监狱,从而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以上的,或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予立案追究。
根据《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63条,数额较大的(5000元以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这个也是公司高管易触犯的罪名。
根据《刑法》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个人10000元以上,单位在2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等。“数额较大”的一般是指:①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②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276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等方法非法拘禁他人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企业之间因追讨债务,纷纷雇用他人将债权人进行非法扣押,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以此方式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殊不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已经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
根据《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一般量刑在3年以下,但导致被拘禁人身残、死亡的,则在10年以上判处刑罚。
八、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犯罪主体包括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
根据《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企业及企业家如何应对刑事法律风险。我们认为:首先是正确认识刑事法律风险,树立防范的意识;第二是正确行使股东和管理者的权力,不滥用权力,依法治企;第三是正确处理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把问题解决在内部,避免问题的扩散和扩大;第四是正确处理好与政府和职能管理部门的关系,避免行政责任转化为刑事责任;第五是借助法律专业人员的力量,最大程度地降低企业高管的刑事风险,每一位企业高管都应有一位精通刑事业务的律师来作为私人法律顾问或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企业及企业家如果已经涉嫌刑事犯罪,更需要律师积极介入,通过会见、阅卷、询问、举证、质证、辩论等合法手段,在事实上、证据上、法律上为其进行辩护,力争达到无罪、罪轻或者减轻的法律效果,以维护企业及企业家自身的合法权益。
捷讯律师事务所:孙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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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作者简介:孙远强系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主任、支部书记。
孙远强律师从事律师工作18年,先后办理了1600多件民商等各类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实务操作技能。孙远强律师以其务实的工作作风、敬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操守,得到客户和社会各界的认同。
孙远强律师先后被评选为:全国党员律师标兵、重庆市优秀律师、重庆市首届最佳常年顾问律师、重庆市优秀共产党员、九龙坡区人大代表和区党代表、九龙坡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九龙坡区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重庆仲裁员、中共重庆市律师协会党委委员、重庆市公安局特邀监督员、重庆市律师协会九龙坡区分会副书记、九龙坡区工商联(总商会)常委、九龙坡区法学会副会长、重庆市两江新区律师专家服务团成员、重庆市民营企业律师专家团成员、重庆市企业家协会2012年度重庆市优秀企业法律顾问、重庆市维护企业权益协会法律专家团专家、重庆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法律专家委员会成员等一系列荣誉。
孙远强现担任九龙坡区人民政府、九龙坡区人大常委会、重庆吉力芸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九龙坡区民政局、重庆凯川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威马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四川商会、重庆九龙坡区总商会、重庆木洞商会、重庆商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汽车消声器有限公司、重庆梅香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耀勇减震器有限公司、重庆永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洪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三十多家政府机关、公司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孙远强律师致力于公司法律的研究与实践,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对公司内部治理、公司章程的设计、公司控制权设计、公司股权并购、资产并购、中小股东权益的保障、公司清算重整破产、公司及公司高管刑事法律防范、劳动用工风险的防范、债权债务的管理、知识产权、合同争议、建筑工程纠纷等领域有独到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为了帮助企业管控法律风险,孙远强律师先后为200多家企业及公司负责人和政府机关开展了《劳动用工风险防范和应对措施》、《签订买卖合同常见风险及应对》、《物权法讲座》、《行政执法(处罚)常见问题》、《公司治理与董监高职责》、《中小股东权益之保障》等20多场讲座。同时,孙远强律师还创办了全国首个《公司法律顾问专刊》,已连续出版13期,无偿提供给企业,帮助企业消除法律隐患,受到企业家的好评。
孙律师由于对公司法律的研究和对公司法律业务的擅长以及无私的帮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具有丰富的处理诉讼和非诉讼的司法实践经验,被评为重庆市首届“最佳常年顾问律师”,连续三届被评为“重庆市优秀律师”。
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在孙远强等主要合伙人的带领下,经过10余年的发展,现有各类专业人员58名,拥有800余平方米的5A甲级写字楼。捷讯所先后被评为“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先进基层党组织”、“全国律师行业创先争优先进集体”。捷讯所现担任130多家政府机关、公司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其综合实力处于九龙坡区首位,重庆市律师行业前列。
孙远强律师的事迹和办案历程先后经《重庆日报》、《重庆法制报》、《重庆晚报》、《重庆晨报》、《华龙网》、《公民导刊》等市内外多家报刊和杂志以及重庆电视台、中央电视台采访报道。
孙律师主要业务领域:公司法律顾问、公司并购、公司治理、劳动法律、合同争议、知识产权、建筑工程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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