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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远强系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孙远强律师从事律师工作20余年,先后办理了2000多件民商等各类诉讼与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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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构架
中小股东权利保障及救济

来源:   网址:http://www.syqls.com   时间:2020-01-02 08:24:00

  编者按:

  公司治理是现代公司规范运作的永恒主题。当前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许多公司都出现不同程度公司治理失衡现象,主要表现在:大股东大权独揽、任意操控公司;管理层任意挥霍公司财产;监事会形同虚设;“三会一层”相互协调与制衡安排不合理;大股东恶意决议增加资本稀释小股东股份;大量内幕交易、关联交易转移资产和隐瞒利润;公司经营财务不透明;公司决议程序和内容不合法等等。这些均严重的侵犯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那么,中小股东面对这些侵犯是否就“无所作为”、“无能为力”了吗?就只能被迫承受吗?否耶!中小股东只要正确和适时行使其权利,就可以使自己的权利免受或少受侵害。笔者仅就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在公司中的权利以及权利被侵犯时寻求的救济措施、手段加以梳理,罗列出中小股东的十大权利保护和救济之措施,以期对中小股东的权益和保护有所帮助。

  一、参会权以及重大决策权

  《公司法》第3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也就是说,股东不分股份的多少均有权参加股东会,那怕只有千分之一的股份,这个参会权是不能被剥夺的。股东通过参加股东会行使公司的重大决策权,重大决策一般是指《公司法》第37条规定了11种情形。中小股东可以利用参会权和重大决策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同时也可以通过参加会议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等行为进行充分的了解和掌握。虽然小股东的股份不多,但有的时候可以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所以中小股东绝不要因为自己是小股东所占股份少而放弃参会的权利,即使自己没有时间,也应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二、表决权。实行累计投票表决制行使其表决权,使董事会拥有自己的“代言人”成为可能。

  在公司成立时,在制定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时,在对董事会的人员表决时,采取累计投票表决制。累计投票表决制就是:“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一个股东可以投票的总数等于他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董事的人数。它可以不为董事会的每一待选董事投票,而将其总投票数投给一名或几名候选人,这样,就可能使那些仅持有少量股份的中小股东赢得董事席位”。否则如采取传统的投票制,在资本多数决的情况下,中小股东就不可能在董事会占有一席之地。采取此累计投票表决制一般规定在公司章程里面,所以,中小股东在成立公司前在股东协议时就应将其明确,如果其意见不被接受,可以考虑不加入公司,俗话说,惹不起但躲的起。

  三、选择管理者(董事、监事)及确定其报酬的权利

  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投资者个人不必亲自参与经营管理是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趋势。《公司法》第四条规定:“股东依法享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当然,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是通过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方式而选择董事、监事,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也包括决定管理者的薪酬,管理者的薪酬应当合理,不应过高,要防止管理者以高收入来减少公司的利润和侵占公司财产。

  四、按股份分配红利的权利和资产收益的权利

  《公司法》第四章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的权利。股东之所以要向公司投资,是希望通过投资赢利,所以股东依其股份享有资产的收益权。从公司获得红利的权利是一项最重要的权利,也是实现投资的目的和归宿。只要股东按照章程或股东协议的规定如期履行了出资义务,任何一个股东(不分大中小)都有权向公司请求分配红利,在公司终止解散时,有权依法取得剩余财产的权利。如果公司在盈利又拒不进行利润分配时,股东可以通过以下手段进行救济:①转让股权;②请求公司回购股权;③向法院提起损害股东利益之诉;④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五、股东的知情权

  股东的知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及管理信息的权利,不分股份的多少,只要是公司股东均可以享有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它包括股东对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其他股东利益存在密切关系的公司的情况了解。主要包括股东的查阅权、复制权,具体包括: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以查阅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原始凭证。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可以查阅业务往来合同、发票、银行对账单、相关财务完税报告。股东还有权聘请会计师、审计师等相关专业人员对会计账簿进行查阅。因为股东有可能不懂财务,所以需要借助专业人士进行查阅,当然,查阅的地点一般只能在公司内。

  另外已转让股权的股东也可以请求查阅转让之前公司的信息,新股东也可以请求查阅其受让前公司的信息。(不过,此项权利存在一定争议)。

  六、临时会议召集权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一般是根据章程的规定而召开。如果中小股东认为有重要事项需要请求股东会讨论决定的,只要能代表公司1/10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就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提议后,公司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如果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

  七、转让股份权和优先认股权

  根据《公司法》的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也就是说股东之间可以无限制地转让股份。无限制转让包括无转让股份数量、无转让股份金额、无需他人同意的情况下转让。

  如果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的过半数是指的股东人数,不是所持股份比例,“过半数”是指超过一半,只有一半也不行)。股东应就其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此条对于中小股东也十分重要,灵活运用此条可以对大股东实施影响。可以将自己的股份进行稀释转让给多人。

  八、退股权

  中小股东除可以转让股份外,当其认为股东会决议对自己的利益构成或可能构成侵害时,享有要求公司收买股份请求权,从而实现退股撤回投资。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应当以合理的价格收购该股东的股份。《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九、解散公司权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是指因股东间或者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导致公司的有效运行失灵,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因对方的拒绝参加会议而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无法通过任何议案,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一种瘫痪状态。此可以分为三大类:( 1) 基于资本多数决导致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即股东会、股东大会因在表决中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资本多数而不能作出决议;(2)基于人数多数决导致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即董事会在表决中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表决人数而不能作出决议;(3)基于全体一致决导致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即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因在表决中无法达到全部表决股份或者全体成员一致通过而不能作出决议。

  十、诉讼权

  诉讼权利是中小股东的一项特别重要的权利,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在内部无法解决时,可以通过诉讼寻求解决;也可因公司的权利受到侵害,自己还可代为公司诉讼。同时当股东会或董事会的会议决议内容或程序违法时也可以通过诉讼予以撤销或确认为无效解决。其范围很广,中小股东要擅于运用诉讼权利寻求自己利益的保护,具体有如下诉讼权利:

  1、代表公司诉讼,也就是股东为了保护公司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21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或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监事存在上述行为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相关人员拒绝提起诉讼,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代理诉讼主要是针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行为提起诉讼。因诉讼所产生的委托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2、股东为己自己诉讼:

  (1)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类诉讼只要是公司股东即可,没有具体的持股时间和持股数量限制。

  (2)对决议提起无效或撤销的诉讼

  根据《公司法》22条规定,如果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应为无效决议,股东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无效。

  如果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在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以及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在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之诉。

  所谓召集程序违法,比如: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且通知送达应当是适当的,如果没有按照这些规定召集程序就不合法。

  所谓表决方式不合法表现在:股东会不得临时对事前未列明的事项和决议作出决议。应当经过一半或2/3通过的事项其所持表决权没有达到一半或2/3以上。

  (3)、知情权诉讼(查账权诉讼)

  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如果公司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目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公司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书面答复股东后在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时,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会计账簿查阅。

  (4)、解散公司之诉。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也就是说,当公司出现僵局且又长期无法打破这种僵局时,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从而避免公司以及股东更大的损失。